【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公告〔2015〕23 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5-6-1 |
【生效日期】2015-7-1 |
【效 力】[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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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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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了《2015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5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
《2015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5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5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2.2015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