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其他 |
【文 号】公告〔2015〕22 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5-5-27 |
【生效日期】2015-5-27 |
【效 力】[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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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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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东部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进一步落实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海关总署决定扩大黑龙江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业务范围。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允许将木材类产品纳入黑龙江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范围。
二、黑龙江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口岸在原有上海港、宁波港、黄埔港的基础上,增加泉州、汕头、洋浦、天津、大连等5个港口。
三、其余事项仍依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号、2011年第21号、2013年第61号实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