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免费注册
报关系统点击这里
能归类
云资讯 >> 海关法规 >> 新闻详情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5〕19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5-4-30 【生效日期】2015-4-30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0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销税,期限为5年。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5年第10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5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税则号列:39081012),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7号和2011年第7号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对于2015年4月22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符合上述有关公告规定但未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锦纶6切片,应对反倾销税予以补征。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10号 .rar 
 

 

海关总署
2015年4月30日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上海科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1000号2楼
公司邮箱:4008805051@keyue.net
业务咨询:400-118-5156
售后支持:400-880-5051
科越微信 科越微博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0326号

    沪ICP备050307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