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总署公告〔2015〕16 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5-4-29 |
【生效日期】2015-5-1 |
【效 力】[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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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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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具体如下:
一、取消钢铁颗粒粉末、稀土、钨、钼等产品的出口关税。
二、对铝加工材等产品出口实施零税率。
三、以上调整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详见附件1)。
四、以上调整涉及的海关商品编号变化情况详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关税调整表.rar
2.对照表.xls
海关总署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