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其他 |
【文 号】公告〔2015〕11 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5-4-7 |
【生效日期】2015-5-1 |
【效 力】[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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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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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经济紧密联系地区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步伐,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与物流运作规律,营造更加公平公正高效的进出口环境,海关总署决定扩大广东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5年5月1日起,福建、广西、海南等三省(区)内的福州、厦门、南宁、海口等四个海关启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海关总署2014年第66号公告适用于福州、厦门、南宁、海口海关关区。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