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5年第11号
【发布日期】2015-4-10
2010年4月1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1号公告,决定自2010年4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征收反倾销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征收反补贴税,上述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4年10月1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7号公告,宣布上述措施将于2015年4月10日到期。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时限内,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5年4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