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综合类 |
【文 号】总署公告〔2015〕10 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5-3-30 |
【生效日期】2015-5-1 |
【效 力】[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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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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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服务振兴东北规划,顺应中国经济新常态和贸易发展新业态,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与物流运作规律,加快经济紧密联系地区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步伐,海关总署决定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以下称东北地区)等四省(区)内的大连、沈阳、长春、哈尔滨、呼和浩特、满洲里等六个海关(以下称东北地区海关)启动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启用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
二、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适用于东北地区企业在东北地区各口岸海关进出口的货物。东北地区企业可自主选择向经营单位注册地、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或其直属海关集中报关点办理申报、纳税和查验放行手续。
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口岸清关、转关、区域通关一体化等任何一种通关方式。
三、取消东北地区报关企业跨关区从事报关服务的限制,允许报关企业“一地注册、多地报关”;允许区域外报关企业在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区域海关直接报关;允许许可证件证面签注口岸为东北地区任一口岸的货物(除国家明确实施口岸限制管理措施的货物外),在区域内任一海关办理申报验放手续。
四、东北地区海关间互认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和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专业认定结果以及暂时进出境等行政许可决定;待系统完善后,在银行总担保及汇总征税项目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的一份税款保函在东北地区海关互认通用。
五、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审核、税单打印、税费核注核销、无纸转有纸、汇总征税试点等操作按现行规定办理。
六、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所涉货物可由企业根据物流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在口岸或属地海关监管场所实施查验。对需转运分流到属地监管场所实施查验的,进出境货物及其运输工具应符合海关途中监管的要求。
七、东北地区海关可凭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货物出场(库、区)手续,实现卡口自动核放。
八、东北地区海关通过“中国海关网上服务大厅”和海关“12360”服务热线,为企业提供通关、舱单状态查询、疑难咨询等公共服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