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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适用日期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55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5-2-27

【生效日期】2015-2-27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644号令)规定,春节作为“法定节假日”的具体时间,修改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规范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的适用,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24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法定节假日”重新明确如下:
       
“法定节假日”是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具体包括(不含调休日):
       
一、新年(11日)。
       
二、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51日)。
       
五、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101日、2日、3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8号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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