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5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15-01-06
2014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谷歌公司(以下简称谷歌)关于确认解除商务部2012年第25号公告第(二)项义务的申请。经审查,商务部决定同意谷歌的申请,现公告如下:
一、背景情况
2012年5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25号公告,附条件批准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移动公司(以下简称摩托罗拉移动),要求谷歌履行如下义务:
(一)谷歌将在免费和开放的基础上许可安卓平台,与目前的商业做法一致。
(二)谷歌应当在安卓平台方面以非歧视的方式对待所有原始设备制造商。
(三)本次交易后,谷歌应当继续遵守摩托罗拉移动在摩托罗拉移动专利方面现有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义务。
(四)根据商务部《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1号),谷歌委托独立的监督受托人对谷歌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根据公告要求,第(一)项和第(二)项义务自商务部决定之日起5年内有效。如果市场状况或市场竞争发生变化,则谷歌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变更或解除上述两项义务。如果谷歌不再控制摩托罗拉移动,则上述两项义务失效。
二、当事人申请
在联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想)收购摩托罗拉移动案的审查过程中,谷歌表示将继续遵守上述第(一)项义务并将申请解除第(二)项义务。2014年12月1日,谷歌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称,2014年10月30日,联想完成对摩托罗拉移动的收购,谷歌不再控制摩托罗拉移动,根据商务部2012年第25号公告,申请确认解除25号公告中的第(二)项义务。
三、审查决定
经审查,2014年1月29日,联想和谷歌签署《收购协议》,联想收购谷歌持有的摩托罗拉移动100%股权。3月26日,商务部收到联想收购摩托罗拉移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谷歌出售摩托罗拉移动100%股权后,不再生产智能移动设备,但保留摩托罗拉移动的通信技术专利。10月16日,商务部作出不予禁止联想收购谷歌持有的摩托罗拉移动100%股权案的审查决定。10月30日,联想发布公告称已完成对摩托罗拉移动的收购。基于上述事实,根据商务部2012年第25号公告,商务部决定同意谷歌申请,确认商务部2012年第25号公告第(二)项义务解除,其余内容继续有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