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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5〕2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4-1-12 【生效日期】2014-1-13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doc 


海关总署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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