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总署公告〔2015〕2 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4-1-12 |
【生效日期】2014-1-13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doc
海关总署
201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