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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和商品编号联动调整的公告》(2014年146号)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以及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作了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9401809091(儿童用汽车安全座椅)增设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A/B”,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将8433592000(棉花采摘机)、8708709100(其他车辆用铝合金制车轮及其零附件)、9019200000(臭氧治疗器,氧气治疗器等器具)增设进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A”,实施进口商品法定检验。上述调整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
二、取消3002300000(兽用疫苗)的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A/B”,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结合2015年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编码进行了对应调整。外贸企业可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热点栏目,查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附件:2015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
2015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
序号
HS编码
商品名称
调整前海关监管条件
调整后海关监管条件
实施时间
1
9401809091
儿童用汽车安全座椅
 
A/B
2015.2.1
2
8433592000
棉花采摘机
 
A
2015.2.1
3
8708709100
其他车辆用铝合金制车轮及其零附件
 
A
2015.2.1
4
9019200000
臭氧治疗器,氧气治疗器等器具(还包括喷雾治疗器、人工呼吸器或其他治疗用呼吸器具)
 
A
2015.2.1
5
3002300000
兽用疫苗
A/B
 
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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