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业务进行调整。
一、 取消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管理。
二、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保留对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实施检验监管的相关措施,包括装运前检验、口岸查验、到货检验以及监督管理。整理并公布《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1)、《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2014年版)》(以下简称《检验监管措施清单》,见附件2)。
三、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1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为禁止入境货物。
四、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机构(此前承担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业务的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3)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口岸机构)申报;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五、进口未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旧机电产品,无需实施装运前检验。收用货单位凭《旧机电产品进口声明》(见附件4)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内且属于“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国内转移复进口”4种特殊情况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见附件5)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1第1项、第2项内,但经国家特别许可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1)》(见附件6-1)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1第3项、第4项内,但制冷介质为非氟氯烃物质(CFCs)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2)》(见附件6-2)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六、为方便收用货单位进口旧机电产品,减少收用货单位因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政策、流程不熟悉而造成的困难,收用货单位在旧机电产品进口前,可以通过“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信息服务平台”(http://jjd.aqsiq.gov.cn:6889)进行在线咨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公告生效日之前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2009〕60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
2.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2014年版)
3. 此前承担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业务的检验机构名单
4. 旧机电产品进口声明
5. 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
况声明
6-1. 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1)
6-2. 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2)
质检总局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