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的精神,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要求,推动“三个转变”,推进建设质量强国建设,根据《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指导意见》(国质检质〔2012〕179号),经城市政府积极创建,城市所在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推荐、专家组考核验收并向社会公示,同意命名南京市、南通市、温州市、台州市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示范期为2014年12月至2017年12月。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