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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6号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96号 
【发布日期】2014-12-31 
【实施日期】2015-01-01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需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3年第95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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