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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7号(关于公布2015年1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4〕87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4-12-2 【生效日期】2015-1-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5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2015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和《香港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见附件3)及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5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5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香港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的“其他制作或保藏的牛肉、杂碎及血”(税则号列16025090)、“其他焊接机器及装置”(2012年税则号列为85158000)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其中,税则号列85158000于2014年拆分为税则号列85158010和85158090,此次原产地标准修改仅涉及税则号列85158090。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5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附件2:2015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附件3:香港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xls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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