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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资讯 >> 海关法规 >> 新闻详情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3号(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税率的公告)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总署公告〔2014〕73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4-10-14
【生效日期】
2014-10-15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无烟煤)、3%(炼焦煤)、6%(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5%(其他煤)、5%(煤球等燃料)的最惠国税率。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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