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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3号(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税率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4〕73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4-10-14 【生效日期】2014-10-15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无烟煤)、3%(炼焦煤)、6%(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5%(其他煤)、5%(煤球等燃料)的最惠国税率。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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