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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5号(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法规类型】请选择 【内容类别】综合类
【文  号】公告〔2014〕65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4-9-9 【生效日期】2014-9-22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落实区域协同发展重要国家战略,加快经济紧密联系地区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步伐,为进出口企业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进出口环境,切实提高通关效率,有力促进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启动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建立区域通关中心,构建统一的申报平台、风险防控平台、专业审单平台和现场接单平台,形成涵盖长江经济带海关通关全流程的一体化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实现长江经济带通关作业一体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9月22日起,首先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海关(以下简称长三角地区海关)启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在总结评估的基础上,适时在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启用该通关方式。
        二、长三角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适用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以下简称长三角地区)企业在长三角地区各口岸海关进出口的货物。长三角地区企业可自主选择向经营单位注册地、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或其直属海关集中报关点办理申报、纳税和查验放行手续。
        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口岸清关、转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属地放行”、区域通关一体化等任何一种通关方式。
        三、取消长三角地区报关企业跨关区从事报关服务的限制,允许报关企业在长三角地区“一地注册、五地报关”。报关企业在长三角地区内任一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均可以在长三角地区各海关从事报关服务。
        四、长三角地区海关间互认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和许可证件、归类、价格等专业认定结果以及暂时进出境等行政许可决定;待系统完善后,在银行总担保及汇总征税项目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的一份税款保函在长三角地区海关互认通用。
        五、长三角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审核、税单打印、税费核注核销、无纸转有纸、汇总征税试点等操作按现行规定办理。
        六、长三角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可由企业根据物流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在口岸或属地海关监管场所实施查验。对需转运分流到属地监管场所实施查验的,进出境货物及其运输工具应符合海关途中监管的要求。
        七、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自2014年9月22日起,对“进出境运输方式”和“境内运输方式”均为水运的出口中转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时,“报关单类型”应申报为“水运中转”。
        八、长三角地区海关可凭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货物出场(库、区)手续,实现卡口自动核放。
        九、长三角地区海关通过“中国海关网上服务大厅”和海关“12360”服务热线,为企业提供通关、舱单状态查询、疑难咨询等公共服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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