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4年第55号
【发布日期】2014-08-25
2009年8月2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3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8月26日起,继续按照2003年第41号公告、2005年第61号公告和2008年第63号公告,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2014年2月2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3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2014年8月25日到期。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时限内,邻苯二酚国内产业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 2014年8月2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