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文 号】总署公告〔2014〕48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4-6-24 |
【生效日期】2014-7-1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部分产品对应的税目发生变化,我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已就上述产品的名称及编码由2007版《协调制度》(HS)向2012年版转换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9号)第八条的规定,现将变化或调整的部分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对应表(见附件1),以及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后的全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除出口泰国的货物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4号办理外,出口其他东盟国家的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证机构请按照本公告附件中列明的原产地标准申领、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对应表.doc
2.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全表.doc
海关总署
20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