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建议及风险评估结果,从即日起解除对疯牛病疫区进口牛血液制品(收集前供体牛没有接受过向颅腔中注射压缩空气和气体或脊髓刺毁)的禁令,农业部、质检总局2001年143号公告中有关牛血液制品的规定同时废止。进口的牛血液制品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农业部
2014年6月25日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0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