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文 号】总署公告﹝2014﹞41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4-5-29 |
【生效日期】2014-7-1 |
【效 力】[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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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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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4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2014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和《香港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见附件3)及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4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4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香港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的“其他带式连续运货升降、输送机”(税则号列84283300)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4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2.2014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3.香港CPE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xls
海关总署
201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