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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信用证软条款的存在增加了出口商安全收汇的风险,但这类信用证的存在有时也有其合理性和逻辑性,如果一概否认,势必不符合实际,在实践中也很难做到。
软条款信用证与付款交单、承兑交单、赊销等支付方式一样,都是国际贸易中贸易商可以选择的,这种选择常受到进口商支付习惯、货物、特征、买方市场、卖方市场等因素的影响,不是出口商可以单方面决定的。
因此,对于进口商开出的信用证中的软条款要区别对待,特别要分清进口商的意图。如果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加入软条款的目的是出于诚信的风险防范,并通过此项条款来约束出口商的贸易行为,达到保质、保量进口的目的,应该可以理解。只要其要求不具体说来,应对信用证软条款要遵循以下原则:
1、选择资信好的银行作为开证行
资信良好的开证银行不会过于偏袒开证申请人的利益,会尽量避免开立一些有严重缺陷的信用证。因此,出口商防范“开证行风险”最可靠的办法是尽量选择资信好、偿付能力强、与我国银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作为开证行。
2、慎重签约
由于信用证是以合同为基础的文件,因此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合同中的支付条件必须明确、具体、完善,以保障受益人利益。
(1)合同中应具体规定信用证的开到时间,以保证自己有充分的时间备货并在必要时修改信用证;
(2)合同中应规定信用证种类,如:“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UCP600实施后,信用证一经开出,即为“不可撤销”,这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受益人的风险;
(3)对信用证有效期限及到期地点应有明确的规定;
(4)在合同中规定拒绝接受预付质保金、履约保证金等条件,一切费用均应在收回货款时扣除。
3、认真、仔细地审核信用证
由于信用证是一个独立于合同的文件,出口商收到国外来证后,应仔细审核,若经验不足,可求助通知行,帮助审核信用证的真伪及条款。鉴于每种信用证软条款都没有现成的格式,审核时需要认真地阅读,保证搞清含义,并判断条款对己方的利弊。对有必要进行修改和删除的内容,应及时向开证申请人提出。即便进口商为维护其目的而不同意,我方也应态度坚决,据理力争。
4、选择可靠的交易伙伴
信用证软条款的设立多是进口商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添加的,进口商设立软条款的动机与出口商因此而承担的收汇风险密切相关。因此交易前出口商应通过银行或有关机构对进口商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尤其在对方为中间商时对其经济实力和履约能力更应慎重了解。选择可靠的交易伙伴是避免被欺诈或陷入被动局面的有效途径。
5、对暂不生效信用证的应对
收到这类信用证后应立即督促对方将信用证尽快修改为已生效信用证,并向对方明确表明在信用证生效前不办理装运,使货物所有权牢牢掌握在我方手中。
6、对须进口商或其代理验货合格才能装运的情况的处理
我方一定要提前备货并提前与验货代表约定验货时间和地点,以便事先安排好行程。一旦货物验收不合格,还有时间补救,不致耽误装船期。对于目的港检验的条款一定要慎重考虑接受与否,力争装运前检验。防止货到目的港后陷入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