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免费注册
报关系统点击这里
能归类
云资讯 >> 科越资讯 >> 新闻详情
 
你知道FCR吗?如何规避FCR风险?|云通关微课堂
 
 

“云通关”作为智能通关的引领者,在过去的两年里,不仅推出了“零差错”智能报关软件(打单软件)键通”,同时“云通关”公众微信号(etongguan)也一直推送各类通关相关的资讯、知识,欢迎关注!

 



FCR是什么?


 

FCR是:货运代理人收货证明书(以下简称FCR)


 

FCR是怎么来的?


 

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推荐其组织内部国际货运代理人使用的单据,是其货运代理人的收讫货物证明。


 

什么情况下你会碰到FCR?


 

FCR只出现在FOB或EXW条款下。


 

在出口业务中,当买方为著名的国际超市或大型建筑项目的采购商时,由于其订单数量大、周期长,一份订单可能分多次运输,买方为节省时间和运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常常要求采用FOB价格条款或EXW价格条款。


 

FCR的主要特点


 

货物运输由买方控制,买方指定卖方将货物交给货运代理人,由货运代理人预先向船公司包下若干货柜,而后由货运代理人负责装柜,待货物运抵目的地时,再由货运代理人在目的地的代理人负责领柜,并分送至不同地区的收货人。


 

由此可见:


 

1. 和船公司签订海上运输合同的是货运代理人而不是托运人;


 

2. 托运人将货物交给货运代理人以后,得到的单据是FCR而不是海运提单;


 

3. FCR只是给托运人的收据,只是承诺将货物运到FCR上所载明的目的地;


 

4. 买方不需要FCR即可提货,没有货权保障;


 

5. FCR区别于提单的可转让性,只能交给记名的收货人(即出了状况你不能转售)。


 

FCR会带给出口商什么样的问题?


 

FCR的上述特点将导致出口商在碰到问题时将很难起诉买方:


 

在实际的操作中,FCR一般都在正面显著位置明确记载“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只要托运人接受了该单据,即应受该项约定的约束,因此用FCR代替提单的运输方式下,承运人直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既不违法也不违约,无须对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买方即使无付款意愿,也可以先行提货。


 

在这个过程中,一旦出现什么问题,很多时候还不是明显的谁对谁错的问题,而是意见分歧,买家就会掌握主动权,利用FCR的特点,先行提货,不影响自己的销售,同时找个什么理由(挑毛病太容易了)暂时不赎单不给钱,给出口厂商带来资金周转压力,迫使就范。


 

怎么规避FCR带来的风险?


 

1

了解FCR的记载方式


 

1、首先,在FCR记载“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时,货运代理人和收货人之间属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货运代理人根据收货人的指示为收货人完成收集货物、进行拼箱、租船订舱等工作,此时FCR仅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而非海上货物运输单证。


 

2、但当FCR记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即货运代理人承诺按照FCR记载的运输要求运送货物至目的地时,则货运代理人实际上处于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其签发的FCR应视为运输单证,系运输合同的证明。


 

2

FCR的风险规避


 

1、了解了FCR以上两种不同的记载方式,将影响FCR的法律地位,所以在开具FCR时,卖方可以要求记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


 

(但在买方指定货代的情况下,货代需要向买方负责,上述操作较难以执行)


 

2、托运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不同意用FCR代替海运提单。


 

提单的适用一般与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关,只要买卖合同约定凭提单结汇,则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只要托运人提出要求,承运人就应当签发提单。


 

3、 向中国信保提出投保申请。


 

中国的出口商在接到合同且支付方式为FCR的时候,可向中国信保提出投保申请,中国信保通过资信渠道调查合同方所在地的资信情况,评估可承保额度,在规定可承保的范围内对应收账款进行保障。考虑到FCR只是收据,出口商可以按照O/A(赊销)的支付方式投保。


 

4、采用CNF或者CIF贸易条款。


 

由卖方联系船公司或货代,安排货物运输,控制货权。


 

特别对于那些容易出问题的单,如原料紧张、价格波动大、订单下得太晚等等的,宁愿承担运费波动风险,也要坚持做CNF。


 

虽然承担运费波动风险,但自己找的货代或船东毕竟比较放心,一般不会出现擅自放单风险。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上海科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1000号2楼
公司邮箱:4008805051@keyue.net
业务咨询:400-118-5156
售后支持:400-880-5051
科越微信 科越微博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0326号

    沪ICP备050307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