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25号
质检总局关于注销北京东方英卡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93号)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因生产许可有效期满未延续、被许可人申请注销、企业依法终止、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换发省级证书等情形,质检总局决定注销北京东方英卡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现将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质检总局
20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