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免费注册
报关系统点击这里
能归类
云资讯 >> 科越资讯 >> 新闻详情
 
快件损失了,到底该怎么赔?|云通关行业动态
 
 

“云通关”作为智能通关的引领者,在过去的两年里,不仅推出了“零差错”智能报关软件(打单软件)键通”,同时“云通关”公众微信号(etongguan)也一直推送各类通关相关的资讯、知识,欢迎关注!

 

 

弄丢了保价金额超出寄递物品实际价值的快件,咋赔?损坏了没有保价的寄递物品,又该咋赔?你知道保价和未保价物品,在寄递发生损失后会面临怎样的差别对待吗?律师从寄件人超额保价和未选择保价两种特殊情况出发,提出确定快递物品丢失、损毁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对保价快件的主张赔偿、未保价快件的认定等献出良策,供大家借鉴。


 

一、关注问题:快递物品损失如何确定


 

(一)风险分析


 

在如何确定快递物品丢失、损毁的赔偿数额上,快递企业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寄件人超额保价


 

即寄件人在填写快递运单时,所填写的保价金额超过快递物品的实际价值,此情况下发生快递物品丢失、损毁时,如快递企业按照寄件人的保价金额进行赔偿,则使得寄件人因此获得了不当的利益,有违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2、寄件人未选择保价服务


 

此时,快递企业往往引用快递运单背面的格式条款,要求按照所收运费的数倍(如3倍、5倍)为限向寄件人作出赔付,这在格式条款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是可以的。但当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时,则应当根据快递物品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那么,在纠纷发生时,能否根据现有的证据确认快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质量,并结合市场情况来认定快递物品的实际损失,则是法庭上举证、质证的关键所在。


 

二、律师建议


 

(一)规范快递员操作,减少合同争议


 

快递企业应高度重视快件揽收环节的业务程序,严格要求快递业务员执行检查快递物品、核对快递运单的操作规范,确保快递服务合同中有关物品名称、性质、数量、质量等必要信息的真实性。对于贵重物品建议寄件人选择保价,并提示寄件人出示或保留反映快递物品价值的书面凭证。如此,在发生快件丢失、损毁时,快递企业得以依据寄件人持有的快递运单,快速、准确地作出处理,减少双方有关快递物品的争议,提高纠纷解决的工作效率。


 

(二)保价快件不盲目赔付


 

对于寄件人选择了保价的快件,通常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付,但快递企业在赔偿时,仍应要求寄件人提供能反映快递物品实际价值的书面凭证,并结合快递物品的市场价格进行审核后再作出赔偿。对于寄件人填写的保价金额超出合理范围的,应主张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调整,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未保价快件可主张按照格式条款限额赔偿


 

此时,快递企业应当举证证明已经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寄件人注意限额赔偿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否则,相关格式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快递企业也不得援引限额赔偿条款处理赔偿问题。


 

(四)对未保价快件的实际损失的认定,应以合同订立时寄件人申报的物品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快递服务中,当寄件人填好快递运单,并将快递物品交给快递企业时,快递服务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有关快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质量信息均应在快递服务合同(快递运单及其他附件)中予以明确。


 

在限额赔偿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处理快件赔偿问题时,如果寄件人提出的要求超出合同的约定,快递企业则有权提出抗辩,并主张按照寄件人申报的有关信息进行认定和赔付。人民法院则会根据快递运单的物品信息、寄件人提供的发票信息、快递物品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来综合确定快递物品的实际损失,确保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


 

三、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快递服务 第3部分:服务环节》附录A


 

A.3.3快件丢失


 

快件发生丢失时,应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此外,还应:


 

a) 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b) 对于没有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c) 造成用户其他损失的,按照相关民事法律法规赔偿。


 

A.3.4快件损毁


 

快件损毁赔偿应主要包括:


 

a) 完全损毁,指快件价值完全丧失,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

b) 部分损毁,指快件价值部分丧失,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上海科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1000号2楼
公司邮箱:4008805051@keyue.net
业务咨询:400-118-5156
售后支持:400-880-5051
科越微信 科越微博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0326号

    沪ICP备050307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