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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埃及新规update!延期至3月17日实施|云通关微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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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6日,埃及贸工部发布第43号令,对2015年12月30日发布的第992号令做了修改,
增加了对出口商提供的注册文件进行审核的条款

内容如下:


 

工厂公司提供正确且合法的文件后,将予以注册。如果需要,在埃及贸工部的批准下,埃及有关机构将对一些公司提供的文件真伪进行审核。


 

该部长令并把新规实施时间延期为3月17日


 

有关出口商主动在埃及进出口控制总局网页上根据要求进行注册。在完成文件提交后,将会收到一份确认邮件和一个注册号码,需凭注册号缴纳注册费(约300埃镑)后完成注册。国内公司亦可授权当地进口商到进出口控制总局交费。


 

另据埃及进出口控制总局称,该新规不适用于一些在埃的跨国公司(比如华为等)的进出口贸易。


 

埃及进出口控制总局网址:www.goeic.gov.eg


 

注册须由生产厂商的法定代表人、品牌所有者或前两者的法定委托人完成。注册所需资料如下:


 

1、生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实体及经营范围证件;


 

3、生产商自有品牌及其代理或授权的品牌信息;


 

4、工厂申请并获得的质量监管认证、符合环境标准和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证明、以及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的认证;


 

5、同意接受埃方技术团组对工厂安全生产和环境标准进行核查。


 

需注册的商品清单如下:


 

零售奶制品;零售水果罐头及果干;零售食用油及油脂;零售的巧克力及其他含可可类食品;糖类;面食;零售果汁;纯净水、矿泉水及汽水;化妆品、护肤品、牙齿护理品、除臭剂、洗浴用品、香水;零售肥皂、香皂类清洁用品;地面覆盖产品;餐具和厨具;浴缸、洗手台、马桶;卫生纸、化妆纸、尿不湿;瓷砖;玻璃材质的桌子;军工铁具;炉具、炸锅、空调、风扇、洗衣机、搅拌器、热水器等家电;家具及办公家具;自行车、摩托车及电动车;钟表;家用照明设备;儿童玩具。


 

新规还规定,装运单据(提单、发票、产地证等)必须由出口商银行直接交给进口商银行,不可交给进口商或通过出口商递交给进口商银行,否则将被拒收。


 

近年来,埃及国内政局不稳,经济下滑,外汇严重短缺,且多次面临外债到期无法及时还结的局面。因此,新一届政府不惜以饮鸩止渴的代价,出台各种新规来苦熬度日。2014年11月23日,埃及官方单方面宣布对中国出口埃及的工业产品出台新措施,要求中国出口埃及产品必须符合埃及标准,不符合埃及标准的产品将禁止入境甚至被退运,没有注明埃及标准号的检验证书将不能通关。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中国驻埃及大使馆等相关部门与埃及贸工部、埃及进出口监管总局和埃及质量标准总局进行多次交涉,埃方同意延迟至2015年4月1日起生效。之后,又再次宣布延迟至2015年9月30日执行。然而,2015年6月3日,埃及贸工部发布2015年第444号部长令,单方面取消了该部2010年257号部长令,中止了中埃政府之间签署的装运前检验协议。如此反复,对中国出口埃及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和埃及进口商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此次出台“注册新规”,就是限制对埃出口的又一举措。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对埃出口企业:一是详细了解埃贸工部的注册新规;二是利用新规实施前的过渡期及早做好准备;三是装运单据交递须谨慎合规,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附:D/P详解


 

D/P收汇方式常见于印度、非洲和少部分欧美国家。


 

对于中国出口商来说,一般不太喜欢D/P这种支付方式,认为比较不太靠谱,安全系数比较低。到底安全还是不安全,大家要搞清楚什么是D/P才可以。D/P是付款交单(银行托收),买方只有付清款项,才能从银行拿到单据。


 

从D/P的定义来看,有两个方面决定了这种收汇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是否安全。第一、你所交给银行托收的单据。单据是否重要决定了买家是否会去银行付款赎单。假如单据很重要,比如里面有代表货权的提单,那么相对来讲是比较安全的。因为买家不付款就拿不到提单,不能提货,货权依然在我们掌控之中。如果你托收的单据里面的运输单据不是提单,而是运单,不代表货权,也就意味着买家即使不付款赎单,也可以提到货,那么就会比较危险。没有信用的买家可能会选择不去赎单,直接提货。所以安全不安全跟支付方式有一定的关系,同时跟你选择的运输单据也有很重要的关系。建议出口商尽量选择可以控制货权的运输单据,也就是提单。只有使用提单才能有效的避免买家绕过出口商提货这种事情发生。第二、银行是否按照规则操作。我们出口方把要托收的单据交给我方托收行,托收行会出具交单面函,指示代收行如何操作。在D/P项下,代收行必须要收到货款后才能根据指示放单。所以代收行是否按照规则行事也是至关重要的。而我们出口商在采用D/P这种结算方式收汇时,风险往往就出在这个代收行上。


 

下面一个出口商的经历一定会给大家带来一些反思:一在达卡经商的华人小伙子,拿了我们一些样品,很满意,说是回去后联系.回去很快就联系上了。价格,品质很快就谈妥,就是付款方式一定要做D/P,说是跟其他工厂一直都是这个付款方式,老板最后同意了D/P。


 

客人的量越来越大,经常前面的柜子还没到港,这边又发新货柜,还是比较高档的货,应收的金额也大起来了。开始客人还守信用,单据到对方银行,会及时赎单,但后来就越来越慢节奏了。我也越来越担心,正我担心的时候,买家发来一封火急邮件,说是我们的质量不好。我赶紧向老板汇报. 老板亲自给他们老总电话,电话上说的很好听,很客气。后来客人一直没赎单,产生的滞港费也不知道是多少了。我赶紧让银行通知对方银行把单据退回,这样我们还不至于太被动。很长时间没有退,我们马里办事处的同事有个朋友跟马里的总统关系很好,让那个总统给施加了点压力,对方银行才把单据退回来。对方的意图很明显说是质量不对让我们降价。我们同意了。这个算是解决了,我们的损失不大,少赚了而已。但后面紧跟着还有几个柜,已经在途中了,我怕旧事重演,想改签港口,改发到马里我们的办事处,但领导拒绝了我的提议,执意不改港口。后面的事可想而知了,比先前更麻烦。客人拒绝谈判,也不要货了。最后我们决定把那几个货柜从目的港达卡转运到马里。那票货花了很长时间才处理掉。


 

最可恨的是那个大骗子,后来经了解才知道他们一伙已经把很多工厂坑了,都是做D/P,他们的骗局一次又一次得逞。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代收行在D/P这种收汇方式下的重要性,而经常采用D/P这种结汇方式的国家基本都是发展中国家,代收行的层次良莠不齐,很难保证按照规则在办事,所以采用D/P这种结汇方式时一定要考虑风险问题。


 

一般我们说D/P都是讲的即期,还有一种叫D/P远期。其实从操作上来说D/P即期和远期没有太大区别,都是买方付款,代收行给买家单据,这个是D/P的本质。只是D/P远期买家可以晚点去付款赎单。国际商会制订的《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 第7 条规定托收不应含有远期汇票,而又同时规定商业单据要在付款后才交付。如果托收单据中含有远期付款汇票,且托收指示书中注明商业单据凭付款交付,则单据只能凭付款交付。由此可见国际商会虽然不鼓励远期付款交单,但并未完全否定这种支付方式的存在。


 

作为一项国际惯例,URC522 并不具有强制性,根据URC522第1条a款,若托收业务与一国、一州或地方所不得违反的法律或法规有抵触,则URC522 对有关当事人不具约束力。法国、西班牙、瑞士、秘鲁、玻利维亚、芬兰、伊朗等国法律不承认远期付款交单,一直将远期付款交单当作承兑交单处理,只要进口商在远期汇票上进行承兑即可取得商业单据,出口商亦即丧失货权,如果进口商到期不付款,由于托收是一种商业信用,银行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一些法律没有明确不承认远期付款交单的国家,一些代收行收到远付款交单的托收单据以后,会发函要求托收行更改托收指示,比如改成即期付款交单,或者承兑交单,不然他们将按当地银行习惯做法视作承兑交单。而这些代收行,通常会在与托收行的业务协议中约定当地银行的习惯做法免责。如拉美的大多数国家。


 

综上所述,选择D/P这种结算方式一定要控制好风险,首先要选择代表货权的运输单据—提单,其次最好是先明确下来代收行,选择历史悠久,信用较好的代收行来托收,这样才能把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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