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72号
【发布日期】2016-12-14
2007年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2011年4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16号公告,调整了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反倾销措施。2013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4号公告,决定维持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反倾销措施,为期5年。目前,荷兰艾维贝公司(AVEBE U.A.)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12.6%,其他欧盟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56.7%。
2011年9月16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5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补贴税。2016年9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43号公告,决定对该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目前,荷兰艾维贝公司(AVEBE U.A.)适用的反补贴税率为12.4%,其他欧盟公司适用的反补贴税率为12.4%。
2016年10月14日,艾维贝合作社公司(Coöperatie AVEBE U.A.)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按照荷兰商会要求,荷兰艾维贝公司作为农民合作社须在名称中加入“Coöperatie”(合作社的荷兰语),公司停止使用原名称,请求适用其在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中的反倾销税率和反补贴税率,并提交了荷兰商会要求变更名称的往来邮件、公司关于变更名称的内部通告、营业执照、生产能力、原材料供应商和销售客户信息,经荷兰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荷兰大使馆的认证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在规定时间内,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未提出异议。
2016年11月11日,艾维贝合作社公司补充提交了更名前的营业执照、更名前后的股东情况、董事和监事情况以及生产流程情况。2016年11月15日,艾维贝合作社公司补充提交了其更名前后的生产设施情况。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艾维贝合作社公司的名称变更符合其所在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前后关于马铃薯淀粉的经营管理、生产能力未发生变化,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以及管理层人员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艾维贝合作社公司(Coöperatie AVEBE U.A.)适用荷兰艾维贝公司(AVEBE U.A.)在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中所分别适用的12.6%反倾销税率和12.4%反补贴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以荷兰艾维贝公司(AVEBE U.A.)名称向中国出口的马铃薯淀粉,适用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中其他欧盟公司所分别适用的56.7%反倾销税率和12.4%反补贴税率。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5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