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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纳税后发现海关多征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多征关税及进口环节税手续,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二)退税的范围如下: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3、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4、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
5、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或者发生上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短少的情形,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
(三)例外条款:
海关办理退税手续时,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该项增值税不予退还,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纳税义务人在缴纳税款后发现海关多征税的,应向原征税海关递交退税申请书,提出退税申请。所需交验的单证如下:
1、退税申请书;
2、海关专用缴款书(正本);
3、其他有关资料(如商检证明、化验报告、结汇凭证、外汇核销证明等)
(二)原征税海关受理并对申请材料审核。
(三)对符合退税规定的,由征税海关向纳税义务人发放《收入退还书》,企业凭此向银行办理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