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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赵辉
一、建议海关选择影响较小的调查手段
例如扣留财物。如果你急于取回被海关扣留的财物,首先你要了解海关扣留的原因,然后采取相应措施。
如果海关出于证据保全的需要而扣留,你可以主动提出其他证据的保全方式。如扣留原始账册,你可以提出通过提供复印件并且签名或盖章确认作为证据保全,请求海关发还原始账册。
如果海关出于日后保证处罚执行而扣留,你可以通过请求缴纳保证金担保的方式,请求返还被扣留的财物。如果你认为海关提出的担保要求过高,可以通过请求提前变卖,从拍卖场竞买回你的财物。
二、积极配合海关,及早查清事实
一般来说,案件调查程序拖延时间越长对当事人的损失就越大。某些案件一旦进入调查程序,当事人的许多权利受到限制。例如有的涉案货物无法放行和退运,每天都要支付码头、集装箱等费用,有的甚至还对当事人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等都存在消极影响。
所以,当事人应及早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促进海关尽快查清事实,结束调查程序。而且,主动说明情况的,在行政处罚量罚上属于酌情可以给予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
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有的当事人因为自身违法在先,在面对海关调查时往往不敢提出维权要求,致使原可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发生了。
例如有的案件随着调查的深入,事实逐步清晰,原先扣留财产、收取抵押金显得过高,当事人可以要求海关进行调整;有的货物继续扣留会对品质造成不良影响,当事人可以向海关申请提前变卖;对于海关调查人员取证过程中忽略的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也可以主动提供,并留底备查。
四、注重细节,明确权责
对于海关制发的法律文书要求企业签字确认时,企业一定要认真阅读审核,慎重签名确认。这些法律文书主要指查问笔录、扣留凭单、收取担保凭单、告知单、处罚决定书等。
五、申辩和陈述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任何海关行政处罚的当事人都享有申辩和陈述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自告知单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申辩和陈述意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辩和陈述的权利。
申辩和陈述主要针对违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处罚幅度三个方面展开。主要是:
1、对事实认定的不服尽量要提出新的证据和理由。由于案件调查部门有时候不一定完全把调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和了解到的事实反馈到审理部门,这时企业的反映就显得尤为重要。
2、对事实的反驳要重证据、重逻辑。
3、申辩、陈述要尽量做到火力集中。从实践来看,很多企业在这点上做的不好,往往长篇大论,却没有一句能说到点上。
4、如果有条件,当事人尽可能请教专业人士后在提出申辩和陈述意见。
六、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也做了详细规定。从案例整个法律救济途径来看,听证介入最早,也最经济(当事人不用缴纳任何费用),相对也比较有效。有的当事人觉得申请听证没什么大用处,因为听证主持人和参与人都是行政机关的,肯定会官官相护。其实这是一种误解。首先,从听证制度的设计来看,已经尽可能的避免了认识因素的干扰;其次,听证主持人与调查人员分属不同部门,后者对前者有监督职能;最后,近年来行政机关执法责任制越来越完善,依法办案成为行政机关执法的最基本要求,否则执法人员将面临各种形式的责任追究。
企业申请听证的,及早向海关申请阅卷,并根据阅卷记录做好相关准备,如出席听证人员、发言提纲、证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