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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进行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扣代缴义务人发生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申报义务,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对于不进行纳税申报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追征期问题,征管实践中争议较多,本文拟对此进行一些探讨。
一、不进行纳税申报违法行为的定性、归类和法律责任
对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责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经通知而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认定这种行为是偷税,并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三种行为中,不按规定期限申报主要是一种程序违法行为,即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纳税义务,是以纳税人主观上认可纳税义务为前置条件的,主观恶性较小,所以处罚较后两种轻。但是不按规定期限申报是一种不稳定状态,继续发展下去可以呈现以下状态:一是如果被征收机关发现.责令其申报,并履行了申报义务,则违法行为终结;如果拒不履行或虚假申报,则转化为《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是如果没有被发现。并继续不申报,则转变为《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
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的行为则是一种实体违法行为,纳税人主观上拒绝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并经执法机关明确告知而不申报甚至进行虚假申报;不进行纳税申报行为与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行为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同属实体违法行为,且在主观上都拒绝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区别在于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在行为上有对法律的积极对抗,而不进行纳税申报则是对法律的消极对抗。虽然两者同样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主观故意,但在违法的主观恶性上有所区别,所以前者被明确认定为偷税行为,处罚也相对较为严厉。
二、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追征期限问题
《税收征管法》没有就不进行纳税申报制定专门的税款追征和行政处罚期限.在其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对税款追征和行政处罚的一般性规定中,对于税款追征的期限主要是根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主观方面故意或者过失程度划分的:在税务机关责任的情况下,追征期限以3年为限,并且不得加收滞纳金。在当事人不存在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故意,只是由于计算错误等主观上的过失.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的,追征期原则上是3年,特殊情况也可以延长为5年,并可以加收滞纳金。对于存在主观故意的偷税、抗税,骗税的追征期限.则不受限制。
不进行纳税申报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对于征收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视为偷税.其追征期是无限的。第二,不按照期限进行申报且一直持续,对这种情况.《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规定追征期。实际执法过程中,争议最大的也在于这种不申报行为。我们的意见,对于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追征期应当是没有限制的。
(一)从《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上看,不申报行为因主观恶意性及其危害性应无限期追缴
不申报行为是有区别于有限期追征的非主观故意行为的,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义务,不申报不是税务机关的责任,并且不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故意行为,而非来源于过失,所以不申报行为并没有包括在有限期追缴的两种情况范围内。虽然《税收征管法》没有对不申报行为的追征期进行明确规定,但是从立法精神上来看,不进行纳税申报与其他主观故意行为造成的未缴或者不缴税款一样.同属故意行为;从行为危害后果上看,也是相近的。因此,在追征期问题上也应是一致的.无限期。
(二)从征管实践的定性上看,不申报行为一直是作为偷税违法行为对待的
《税收征管法》出台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释[2002]33号)中,将办理了纳税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也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事实上也是通过将“通知申报”外延扩大的方式。部分认定了不申报行为的偷税性质。可见,税收征管行政执法实践,以及司法实践都是将不申报作为偷税违法行为来看待的,而对于偷税行为追征期是无限制的。
(三)如果对不申报行为实行有限期追征,将会带来严重后果
实践中如果不对这类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将形成一个巨大的税法漏洞,对其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也是不公平的。税务机关对于部分税种可以依靠纳税登记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有可能去进行通知缴税。大量面向自然人的如个人所得税、契税、房产税等税收,都是非连续性交易,不可能办理纳税登记,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纳税人主动履行纳税申报的法律义务。纳税申报制度的意义,就是将纳税责任前置,由以往税务机关上门追税,变成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主动申报,税务征收机构接受申报,税务稽查机构稽查的机制。如果当事人不履行纳税申报的义务达到3年或者5年就可以避免追征的话.这一机制的意义将大打折扣,造成的税款流失将是巨大的.也丧失了公平和征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