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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执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2条2015年修正案的通知”要求明确“拟交付计划于2016年7月1日以后驶离我国内地港口的船舶运输的外贸载货集装箱的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对所托运的载货集装箱毛重进行验证。”
上港集团所属相关码头公司均按此要求执行,并开展相关工作。
1、 上港集团所属相关码头公司通过上海EDI中心接收、传递各承运人(或代理)提供的出口载货集装箱VGM信息。
二、出口载货集装箱VGM作业操作流程
1、出口载货集装箱通过水运起驳、陆路进入港区道口,无论码头是否已经接收承运人发送的VGM信息,均按现有操作方式准允进场落箱。
2、出口载货集装箱配载前,承运人应通过上海EDI中心向相关码头发送出口载货集装箱VGM信息。原则上码头公司在船舶靠泊前6小时截止接收该船出口载货集装箱VGM信息。
3、在截止时间前,码头公司接收出口载货集装箱VGM修改信息,且不收取费用。在截止时间后,码头公司接收出口载货集装箱VGM修改信息,将按修改信息收费标准收取修改费用。在完成配载船图后,码头公司将不再接收出口载货集装箱VGM修改信息。
4、出口载货集装箱配载前,码头必须收到与此相匹配的出口载货集装箱VGM信息,并以VGM信息作为码头出口载货集装箱配载信息,配载装船。凡是无VGM信息的出口载货集装箱,码头将不予配载装船。
三、码头重量验证(VGM)作业服务
上港集团下属各码头公司可接受客户委托,对无VGM信息的出口载货集装箱提供重量验证(VGM)作业服务,出具VGM报告,并收取一定费用。
四、其他
公告中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告知。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