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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看《审价办法》|云通关微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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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

    来源:《企业如何应对海关审价》,转载请注明出处!



  审价办法
  第十一条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一)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济费”
  根据《WTO估价协定》,英文“Buying Commission”,虽被翻译成购货佣金,或称购买佣金,买方佣金(以下简称BC),但其作为法定的不计入完税价格项目是相当明确的:BC不是“实付或应付价格”的调整加项。因此,如果买方支付的佣金是“真正的,诚实的和善意的”(Bona Fide)BC时,就不需调整加入完税价格。其中第8条第1款指出,“在根据第1条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时,应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加入:(a)下列各项,只要由买方负担但未包括在货物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中:(ⅰ)佣金和经纪费用,购货佣金除外”。CVA关于第8条的解释第1款(a)项(ⅰ)目规定:“购货佣金”一词指进口商向其代理人为代表其在国外购买被估价货物中所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案例】
  国内某公司自2005年底开始进口印度尼西亚C公司产铝矿砂,由于印尼特殊的政治局势,为保证企业铝矿砂的及时供给,印尼供货方提出供货交易必须通过其指定代理,由其负责确定合同价格、数量并保证合同正常履约。某公司6年6月开始,从印度尼西亚C公司每进口一吨铝矿砂需支付给卖方代理公司2美元佣金。
  【分析】
  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即销售佣金,又称为卖方佣金,是指卖方代理人为卖方寻找买主,或者为卖方促成交易而获得的报酬。通常情况下,卖方佣金(销售佣金)由卖方直接支付,并已经包括在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内。如果国外的供货商通过卖方代理销售货物,并自行向后者支付佣金,这时佣金已包括在被估货物的发票价格中,海关在确定其完税价格时,无需对成交价格进行调整。但当卖方为对货价和卖方佣金(销售佣金)进行拆分,进口商在向卖方支付货价的同时,还必须根据卖方的要求向卖方代理人支付佣金。在这种情况下,由买方支付的,未计入货价的卖方佣金(销售佣金)构成了实付或应付价格的调整项目,应计入被估货物的完税价格。
  利息
  审价办法
  第十五条 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利息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
  ……
  (一)利息费用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
  (二)有书面的融资协议的;
  (三)利息费用单独列明的;
  (四)纳税义务人可以证明有关利率不高于在融资当时当地此类交易通常应当具有的利率水平,且没有融资安排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与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非常接近的。

  【案例一】
  2005年12月7日,某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8台“全电脑毛织编织机”,申报价格为CIFUSD57000/台,贸易方式为“外资设备物品”,征免性质为“鼓励项目”,税款按“先征后返”方式办理。其中合同中对货物付款条件作出约定:“50%合同货款于30个月内以10期分期付款,每季付一期,年息为7.55%,利息由设备到达厂房开始计算……”,合同附件同时列明每期供款及本金、利息。但企业在进口时,其申报价格并未包含该笔利息费用。
  【分析】
  《审价办法》对融资不计入完税价格列出了四个条件,下面简单予以分析:
  (1)什么叫融资
  融资指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和资金拥有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需要的理财行为。国际贸易中进口业务货款的支付可以采用即期支付的方式,也可以采用远期支付的方式。如果采取即期支付的方式,不存在支付利息的问题。如果采用远期支付,既可以由出口商承担利息,也可以由进口商承担利息。如果是出口商承担利息,可以看作是出口商为进口商提供的一项促销政策。如果是进口商承担利息,则可以认为是进口商通过出口商进行资金融通。
  (2)关于书面的融资协议
  这里的“协议”不应机械的(地)理解成一个专门的合同,合同、附件、其他协议中关于融资的条款等都应视做(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3)对利息费用单独列明理解的问题
  这里的列明包括货物单价、发票、账册记录等。
  (4)进口企业举证问题
  这个工作应该作进口之前就安排好,找到其他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情况并不是很难,随便一两个同行企业都能举证。“当地利率水平”的取证稍有难度,可委托出口国律师行从事这个工作,当然,会有一些花费(产生一定的费用)。
  【案件二】
  某公司申报进口2000吨木桨,货值77万美金,付款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但买方由于资金周转问题,到期不能按时向卖方支付货款,于是其利用银行信用,在规定期限内,由其开户银行垫付了该笔货款。事后买方分三批向银行还贷,并支付了开户行10余万人民币利息。
  【分析】
  这笔利息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
  《WTO估价协定》注释一有如下解释:“1.实付或应付价格指买方为进口货物向卖方或为卖方利益而已付或应付的支付总额。2.买方自负责任所从事的活动,除第8条规定的进行调整的活动外,即使可能被视为对卖方有利,也不被视为对卖方的间接支付。”本案中,某公司为支付货款向银行借贷,是买方自负责任所从事的活动,与卖方没有关系,因合同中并无规定买方支付资金的来源问题,也就是卖方并未参与借贷。基于此,买方该项利息支出的受益方是开户银行,买方未向卖方支付除货款外的任何费用,所以卖方也未有任何额外受益。因此本案例中的利息支出不计入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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