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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估价方法评点|云通关微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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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价办法》规定了五种估价方式,分别是:成交价格法、相同或类似价格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合理价格法。同一估价案件,同一进出口商,同一批货物,使用不同的方法估价会有不同的结果,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有着直接切实的影响。所以,进出口企业在海关估价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应该退而求其次,及时建议海关选择对企业影响最小、税额相对较低的估价方法。

  当然,在建议之前企业首先应该知道:对于涉案货物而言,哪种计算方法税额最低?
  一、五种估价方法各自含义
  根据《审价办法》的规定,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后,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下列各项的总和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一)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
  (二)向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三)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合理方法,是指当海关不能根据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海关根据审价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二、不合理的“合理方法”
  虽然《审价办法》规定了五种估价方法,但海关最乐于使用的依然是合理方法。海关之所以冷淡其他几种方法,主要是因为:
  1、关于相同或类似价格法。《审价办法》对相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有严格而明确的规定,海关要确定参照货物与被估货物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方面都相同或类似,并满足同时或大约同时销售等要素,才可适用。但难点在于:一是签约时间是使用上述方法的关键要素,但在现有条件下,海关必须调取参照货物的相关贸易单证才能掌握签约时间,执行难度大。二是很多商品品质差异大,通常难以找到完全符合条件的相同、类似货物。鉴于这些问题,海关在估价实践中采用此方法是不多的。
  2、倒扣价格法也有相当难度,如何确保在扣减中做到客观量化?有的项目怎样扣减才是合理的?
  3、计算价格法主要的特点就是费钱。被估货物来自国外,各国海关之间的协作渠道尚不成熟顺畅,海关要获得一手资料,只能派员到出口国调取,还得根据我国关于境外证据采信的要求去使领馆盖章确认。这个过程下来,单差旅费就不是某现场海关这样一个普通行政机关能够承受的。
  逐一排除之后就剩下合理方法了。这一方法受到海关青睐,主要是因为“合理”的新瓶中可以装“正常价格”这壶老酒,“正常价格”跟随海关估价这么多年,感情很深,很难一下子完全从内心舍弃;另外,采用合理方法不要求审价关员有着过硬的商品学、国际贸易和会计知识,门槛低。其实从严格意义上看,合理方法是最难的。什么叫合理?海关和企业各有自己的判断标准,两者如何协调?如果协调不了怎么办?海关的标准与日后可能的行政诉讼审查的标准是否合拍?海关如何证明自己的价格不武断、虚构?如何证明自己估的价格“合理”同时证明企业申报的价格“不合理”?
  拙著《企业如何应对海关行政处罚》曾叙述过的肇庆外贸开发公司诉肇庆海关违法估价案中就曾有过上述争议。原告不认可海关采用合理方法估价,指出:既然海关在《价格质疑通知书》中提出“企业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掌握的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或国际市场价格行情”,就说明海关掌握相同货物成交价格。那么为什么不依照《审价办法》的规定,首先采用这一方法?
  海关辩解是:海关虽然掌握同型号集成电路的价格资料,但与被估货物不是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也不是同一生产国,不能满足这两种价格方法的使用条件。
  之所以不使用倒扣价格法,是因为企业虽然提供了同型号集成电路的增值税发票,但这些发票经审核,存在多处矛盾,难以反映贸易实际,且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价格是在境内销售合计总量最大的、是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销售的,也没有提供应扣减费用的客观可量化资料。肇庆海关虽然掌握同型号进口集成电路的销售价格,但这个价格不是在境内第一环节按照进口时状态销售的、合计货物销售总量最大的、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销售的价格,因而无法适用倒扣价格方法。
  如果采用计算价格方法,需要掌握境外生产商成本、利润、费用等方面的客观可量化资料。由于肇庆外贸开发公司、肇庆翱思公司提供的资料难以反映贸易实际,同时由于海关也不掌握这方面资料,缺乏适用计算价格方法的条件。
  在依次排除了前四种估价方法后,肇庆海关以海关掌握的国内其他口岸相同型号规格产品的实际进口成交价格资料为基础,采用合理方法进行估价。
  海关的上述辩解有的地方令人疑惑:既然海关掌握的同型号集成电路的价格资料与被估货物不是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也不是同一生产国,不能满足这两种价格方法的使用条件,也就说明:海关内部的价格与企业进口申报的价格不具有可比性,那么海关当初依据这样的资料去怀疑企业申报价格并进行估价是否合理?
  企业提供的发票相互矛盾,那么海关有没有与企业核实这些发票,要求企业解释、梳理这个问题以达到最终的解决?这些矛盾是否已经大到无法解释、根本就没有再处理的必要的程度?
  关于计算价格方法,境外生产商成本、利润、费用等方面的客观可量化资料需要谁来提供?《审价办法》已经明确海关可以到境外采集,那么凭什么要求企业必须提供,否则就不采用此方法?
  三、估价时间的疑问
  《审价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在十九条关于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中也使用了“同时或大约同时向我国境内销售”的字样。
  但根据国际贸易实践,某票货物的成交价格来源于国际贸易合同,也就是说: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确定了货物的成交价格。合同签订后,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经过开立信用证、订立租船合同、长距离运输,最终到达进口口岸报关进口。海关对企业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征税或免税放行。这里的成交价格就是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的价格,而不是货物报关进口时的国际价格。也就是说海关以合同签订时间的市场价格评判企业的申报价格。
 

  然而,对不能按《审价办法》规定以成交价格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海关按《审价办法》规定的其他方法估价时所适用的时间基准为被估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与成交价格方法所适用的时间完全不同。虽然这一规定与《WTO估价协定》所适用的基准时间“出口至进口国”并无原则冲突,但是该规定对大宗、分批到货、交货时间较长且价格变动大的进口货物而言,却有着诸多不合理之处。如果涉及被估价货物在合同签订后到报关进口这段时间里价格发生了重大变化,比如价格降低,海关是否肯以较低的进口时间的价格去估价?如果价格上涨了,企业是否又同意海关以较高的现价去估这批货物?这个担忧不是危言耸听,近年来石油、铁矿砂等商品进口多次遇到这一问题。

   来源:《企业如何应对海关审价》,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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