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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文开始之前先解释一个问题:细心的读者可能已经注意到,本章使用了“海关审价”这一概念。本书通篇不是在讲“估价”吗?为什么又出来个“审价”的概念?这里有必要简单说明一下。
海关审价是指海关依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过程。估价是指海关依法使用估价的方式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行为。
海关审价指的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海关对申报的完税价格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详查和核实。在实际工作中,这个过程可能包括单证审核、贸易过程审查、质疑、磋商估价等步骤。
海关估价指的是一个动作,是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一种方法。
海关审价可能产生的结果有接受企业申报价格、对申报价格进行调整、实施海关估价等。海关估价只可能产生一个结果,由海关使用相关的估价方法估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此可以看出,海关审价的涵义要大于海关估价,海关估价只是海关审价的一个非必经的环节。
但海关估价又依赖于审价,没有审价,就不可能有估价。不研究审价,就不可能真正弄懂估价:海关审了那么多票货物的价格,为什么偏偏挑出你这票货物来进行估价?你这票货物长的哪跟别人不一样了?
一、价格核查
价格核查的法律授权来自《审价办法》第四十七条,该法条规定: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进行价格核查:
(一)查阅、复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单据、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向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及与其有资金往来或者有其他业务往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调查与进出口货物价格有关的问题;
(三)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或者提取货样进行检验或者化验;
(四)进入纳税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货物和生产经营情况;
(五)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账户查询通知书》及有关海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可以查询纳税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六)向税务部门查询了解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缴纳国内税情况。
海关在行使前款规定的各项职权时,纳税义务人及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不得拒绝、拖延和隐瞒。”
价格核查是一个相对新的概念,是从西方发达国家海关泊来,因为通关效率所逼,应运而生。
价格核查基本的含义就是海关对企业申报的价格有怀疑,又苦于无正当理由,海关公开承诺的通关时间马上就到,于是要求企业交保放行,事后海关集中人员和精力去核查这个价格的真实与否。从这个角度价格核查有点象(像)海关稽查,只不过稽查有着更高级别法规的授权,海关的权利义务更明确,稽查结束后海关会给企业出具一份《稽查结论》;价格核查仅仅来自《审价办法》这样一个部门规章的授权,规定比较原则,海关具体的操作程序不明,海关、企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边界不明,价格核查结束后也不会对企业出具任何法律文书,只是有个内部的《价格核查报告》。
价格核查还有一个深层次的意义,就是对某企业、某商品、某行业价格情况进行调研,这种调研有两种可能的结果:一是发现某商品实际的真实价格高于海关参考价格,经过审批,海关修正内部价格参数,对正以此做依据进行估价的案件撤案放行;二是发现某商品有行业性低报价格现象,于是经过审批,将线索交海关缉私部门,海关缉私部门经过情报经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针对某一行业的专项行动。这两种可能结果在以前的价格核查中都曾多次出现。
海关的价格核查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种种困难,如法律依据层级太低,如果企业拒不配合海关也没有什么特别有效的惩罚措施;价格核查所依赖的信息沟通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不仅海关与其他有关部门如外汇局、税务局等没有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协调机制,甚至在海关系统内部也没有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各海关基本上还处于各自为战的状态。
对进出口企业来讲,海关的价格核查既是挑战(很多企业不知道怎么去应对),也是机遇。之所以说是机遇,还在于目前这个特殊阶段,海关开展价格核查具备相应能力的关员不够、发现问题的技巧不足,经常事半功倍。有的海关在开展价格核查时选择了一些AA类企业或者专业性公司协助,也有的是与行业协会合作,这种关企合作得到上级部门的认可,以后应该应用的(得)比较普遍。对于那些比较有实力的企业,应利用这个机会和海关密切合作,把自己的贸易实际和经营理念灌输给核查人员,这样的合作不仅有利于企业以后很长时间的通关效力和效益,甚至在个别场合和时候变相享有某产品价格正常与否的判断权。对于那些实力稍弱的企业,可以依赖于行业协会,通过这个中间组织在价格核查上与海关合作,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预审价
(一)、概念
预审价是指对符合预审价条件的企业,在进出口货物实际申报前,根据进出口企业的申请,由海关依法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提出审价意见,并在实际通关环节按预先确定的完税价格验放货物和计征税款的一项制度。
(二)、依据
说到预审价的法律依据,有点捉襟见肘。最直接的依据是海关总署12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条 :“纳税义务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或者原产地预确定。海关审核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予以认可。”
在立法上比124号令高一个级别的《关税条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比124号令高两个级别的《海关法》也没有直接规定预审价。不过有人提出:(,)《海关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这里的“等”就是指的预审价。笔者对此说法将信将疑,但不敢直接反驳。
(三)目的
预审价制度的设置有两个目的:一是加速通关。在正常审价模式下,过长的操作时间让很多企业遭受额外经济损失,有货物滞港方面,也有为了早通关缴纳保证金方面。海关也意识到审价在整个通关环节的瓶颈问题,于是提出审价的前推后移设想。二是方便进出口商确定成本。对于进出口商而言,货物的完税价格越早确定,税款就能越早明确,成本就能够早一天估算出来,便于进出口商及早对贸易做出安排,加快资金流转,便利贸易。
(四)现状
虽然《征管办法》中规定了预审价制度,但在海关实际的通关监管中预审价还没有真正完全实施。海关总署只是在前几年在个别海关进行试点,效果一般,企业申请预审价的寥寥无几。由于企业不买账,预审价在全国海关普遍推广的速度受到影响,目前海关具体的操作办法还在内部的征求(内部)意见过程中。
(五)他国
预审价在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章程惯例,不过在大部分经济发达国家和一些经济发展一般的国家都有施行。以美国为例,在美国预审价被称作“Valuation Advance Ruling” ,实施这一制度主要的目的有三:一是便于使企业及早明确税赋要求,预知经营成本并进行可行性成本核算,提高贸易便利性和企业竞争力;二是前推海关价格审核时域,有效避免因审价紧迫性而造成技术运用上的偏差,提高通关效率,节约行政管理成本;三是鼓励企业守法便利,减少企业投诉和上诉。由上述目的决定,预审价不是针对企业的强制性规定,而是供企业自行选择的一项便利性措施。企业有选择是否提出海关预审价申请的权利,并均可以在海关作出最终预裁定意见前撤回预审价申请,海关依据企业提出的申请作出价格预裁定,但前提是企业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被海关认可。海关做出的裁定不对具体商品的具体价格开展认定,而仅提供估价方法适用、相关费用项是否调整应税、是否存在可加减的成交价格项等原则性海关审价意见。
海关预审价裁定一旦做出,就永久有效,且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不仅其他企业可以适用,其效力甚至可以延伸至美国与其他国家的双边贸易协定,这也符合美国这种经济政治军事大国的一贯作风。
(六)尴尬
预审价“看上去很美”,但在实际操作上海关不热心,企业不买账。之所以出现这样尴尬的局面,有着其客观的原因。
企业的意见是:海关对预审价设置了太多的条条框框,如企业每年向海关递交一次预审价年度资格申请书和相关材料,不允许有些类型企业申请,不允许有的商品申请,非常短的申请时限,好容易出来个《预审价意见书》,其效力不但跟美国的永久有效不同,甚至还不如预归类决定书那样的一年有效期,而是一次性有效。这么密集的门槛使得预审价成为一个切切实实的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海关的担忧是:1、预审价法律授权级别太低,太简单,和预归类制度相比一个天上一个地下。法律效力打了折扣,一旦发生诉讼,海关如何有效应对?2、《预审价意见书》是个什么性质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可诉?3、一旦海关做出预审价决定,如果在企业实际通关过程中海关发现预审价有疏漏,海关是否再次审价?4、预审价由海关的审单中心办理,企业实际通关过程中的审价由现场部门办理,一旦企业申请了预审价,现场部门还有没有必要履行监督责任?5、如果有的企业借口预审价,探听海关对某商品价格的态度,以决定自己下步走私的策略,海关如何应对?6、海关预审价在全国没有联网,如何解决同商品同时间不同口岸不同预审价问题?如果解决货往低处走问题?
(七)、前景
虽然遭遇诸多尴尬,但预审价最终的全面实施是必然的。最终的版本不会和国际同轨,肯定会体现出中国特色来。限制肯定要有,但与现在的门槛相比肯定会减少一些。尤其是对那些大型正规在通关领域有着良好口碑的企业,预审价将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便利性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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