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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因出口业务申报时误报商品编码归类受到海关处罚,退回了取得的出口退税,没有进行后续的账务处理。被税务机关责令补缴相应税款,并加收相应滞纳金。税官建议: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为零的,会不视为出口,而视为国内销售,按出口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
A公司成立于1994年,系生产企业。该公司2012年-2013年间因出口业务申报时商品编码归类有误,将石墨电极、石墨棒等应当归入出口退税率为零(特殊商品代码:1)的商品编号,在报关出口时却归入了出口退税率为17%的商品编号受到了海关的处罚。以上出口业务所涉及货物已全部申报退税,货物申报人民币金额总计达500余万元,在受到海关处罚后没有依照规定进行视同内销处理,违反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在上述情况中,企业原本以为在接受了海关的处罚,退回了取得的出口退税之后就没有事了,没有再进行后续的账务处理。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将这批货物按照视同内销进行处理。检查人员告知,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应在账务上冲减销售收入。如果生产企业已按规定将计算的征退税率之差税额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还应冲减并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如果已办理出口退税的,还应在出口退税系统中通过冲减出口的销售收入来计算调整当期的免抵退税额,然后按规定视同内销征税。因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对上述企业行为补缴增值税73余万元,加处相应滞纳金。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
根据相关规定,税务局对A公司作出责令补缴相应税款,并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
税官建议
出口通常都是免税并有退税的,但是如果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为零,或者出口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外汇(这两种情况最常见),会不视为出口,而视为国内销售,视为国内销售的后果,是没有退税,并按出口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切勿忽视相关法规盲目操作而造成税收风险。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0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