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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自主声明及“经核准出口商”制度详解|云通关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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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国的优惠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一般均包含了要求向进口国海关提供或出示原产地证据文件的规定。原产地证据文件,是指向进口国原产地主管机构证实产品原产地资格的真实性的书面文件。根据《京都公约》,原产地证据文件一般分三种:一是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是指用以辨明货物原产地的特种格式文件,由授权机构明确指出该证中所列货物产于某一特定国家;二是原产地声明(Declaration of Origin),是在货物进出口时由制造商、供货人、进出口商或其他当事人在商业发票或其他单证上对该货物原产地所作的正式声明;三是经验证的原产地声明(Certified Declaration of Origin),是由授权机构证明合格的原产地声明,该种证据文件较为少见。


 

目前,原产地自主声明已成为优惠原产地认证模式的发展趋势,在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或地区对外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得到广泛采用。原产地声明制度将原本由签证机构签发证书的认证模式转为企业信用担保自主声明,极大地节省了政府的行政管理执法成本和企业的经营守法成本,提高了货物的通关时效。在泛欧原产地规则体系中,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与“经核准出口商”制度进行了紧密结合。企业获得海关授予的“经核准出口商”资格并取得注册编码后,在所有自贸协定项下均无需申领原产地证书,且同时享有其他出口便利优惠。


 

在2014年7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冰自贸协定”、“中瑞自贸协定”)谈判过程中,冰岛、瑞士两国在谈判中都积极提倡原产地自主认证。对中国海关而言,企业自主声明属于全新课题,我国前期实施的自贸协定中均实行以签证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原产地认证模式,并以此为基础制订了包括证书的签发、认证、核查等环节的完整原产地管理制度框架。经多方调查研究及综合评估,我方最终同意在以上两个自贸协定中引入基于“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的原产地自主声明体系,即自贸协定项下进口人向海关申报时,可凭出口方“经核准出口商”作出其货物符合相关原产地规则的声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未获得“经核准出口商”资格的企业仍需向签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


 

两《协定》声明有不同


 

中冰自贸协定和中瑞自贸协定虽都采用了“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的原产地自主声明体系,但在具体实施方式方面有所区别,需引起注意。


 

◆在中冰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声明需满足下列要求:一是具有专门格式的单独文件(详见海关总署令第222号附件2);二是由冰岛的经核准出口商填具;三是载有冰岛通知并在中国海关备案的该企业所使用的印章,该印章作为原产地声明的安全特征将于有关货物在中国实际进口时被验核;四是标注填具原产地声明的经核准出口商授权号码和原产地声明序列号;


 

◆在中瑞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声明是由瑞士经核准出口商将规定格式的“声明”(见海关总署令第223号附件3)打印、加盖或者印刷在发票或者装箱单等商业单证上,并包含瑞士经核准出口商的注册号码和原产地声明序列号。与中冰自贸协定相比,中瑞自贸协定项下的原产地声明不是一份单独文件,且不需企业签字盖章,为企业提供了最大化的便利。同时,为保障协定安全实施,中瑞双方海关建立了原产地声明数据交换系统,双方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扫描件需经出口方海关通过相关系统发送至进口方海关供有关货物实际进口时海关审核使用。


 

不难看出,引入“原产地声明”这一做法能有效降低申领原产地证书的行政成本、费用和时间成本,对我国出口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也可以说,中冰自贸协定和中瑞自贸协定关于原产地声明的规定填补了我国原产地自主声明体系的空白,是中国海关积极履行原产地管理职能的有益探索。

 

“经核准出口商”制度要求


 

为配合《中瑞自贸协定》原产地声明有关规定,海关总署自7月1日起实施我国的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目前经核准的出口商有1106家(具体名单见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2号附件2)。


 

获得经核准出口商资格的企业对于其生产并要出口到瑞士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中国原产货物,可以根据协定规定格式自行在其发票或装箱单等商业单证上打印、加盖或者印刷有关原产地声明,而无需申领原产地证书。


 

上述经核准出口商自行出具的原产地声明应当包含经核准出口商注册号码和原产地声明序列号。经核准出口商的注册号码由海关授予。在海关注册登记的AA类生产型企业可随时向直属海关提交面承诺书(样式见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2号附件3)。


 

海关总署将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授予企业“经核准出口商注册号码”,相关企业于次月1日起即享有“经核准出口商”资格。企业应在其自行出具的原产地声明上标明企业的5位数“经核准出口商注册号码”以及23位数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原产地声明序列号仅可使用数字或字母,由经核准出口商注册号(5位)和商业单证的签发日期(8位,4位年+2位月+2位日)以及商业单证号码(10位,不足10位的在前加0补充至足位)组成。


 

例如:经核准出口商注册号为11111,商业单证号码为123Abc,商业单证的签发日期为20150101,则原产地声明序列号为111112015010100000123Abc。


 

需要注意的是,为避免在瑞士进口通关受阻,目前经核准出口商应在瑞士进口报关前将原产地声明扫描件发送到中国海关电子邮箱地址:gbhgycd@customs.gov.cn;原产地声明的扫描件格式应当为PDF文件,清晰度200ppi,并小于500K;文件名和邮件名称应当以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命名。


 

另需说明的是,经核准的出口商资格取得后并非一成不变,其管理为动态维护管理。如果发生相关企业的海关管理类别降级,或者经海关核查该企业出具的原产地声明不实且情节严重的,都将导致有关企业不再享有“经核准出口商”资格。

文/ 海关总署原产地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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