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64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31120 |
【生效日期】20131120 |
【效 力】[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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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说明】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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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11月22日起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3年11月2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甲乙酮(税则号列:291412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3号和2012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