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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指引|云通关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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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指引旨在引导出口退(免)税企业建立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有效控制出口退税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财务损失、法律制裁和声誉损害。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出口退(免)税企业,是指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应税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指引所列出口退税风险,是指企业因非主观因素造成在出口退税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违反税法行为,导致出口退税不能正常办理的风险。

第四条 出口退税风险控制,是由企业管理层和相关业务、财务等部门,在出口退税业务过程中,针对出口退税风险,共同实施的控制活动。

第五条 企业出口退税风险控制的目标是:

(一) 向税务机关报备基础信息准确。

(二) 出口业务真实、操作合规。

(三) 出口业务适用税收政策无误。

(四) 出口退税资料齐全、规范。

(五) 出口退税申报及时、准确。

(六) 出口退税相关财务核算正确。

(七) 应对出口退税核查得当。

第六条 企业可参照本指引构建出口退税风险控制体系,完善的出口退税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以下内容:相关制度、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评价标准及方法、专职机构设置及专职人员配备等。

第二章 出口退税风险控制体系内容

第七条 企业制度建设的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与出口退税高度相关,能够根据可预见的出口退税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实施控制。

(二)全面性原则。覆盖企业全部与出口退税相关的业务和事项。

(三)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性的基础上,关注出口业务中的重要事项和高风险行为、领域,实施重点控制。

(四)适应性原则。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出口税收法律法规的更新和企业经营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

第八条 企业相关制度中应有出口退税风险控制目标、组织架构、部门职责、岗位责任等基本内容,建立员工激励与问责机制,出口退税知识培训机制,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并保障以下风险控制活动有效实施:

(一)出口退税风险识别。建立出口退税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规定具体的程序和方法,对内部和外部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影响程度进行评估,确定关注重点。

(二)出口退税风险应对。建立出口退税风险应对机制,对可预见风险采取对应的措施,建立关键流程和重大事项的审批与复核制度,设置岗位制约与监督机制,保存相关控制活动的支持文档。

(三)出口退税风险信息沟通。建立内部、外部信息沟通机制,及时通报出口退税相关信息,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变化,及时了解政府监管部门管理要求,调整应对策略。

(四)出口退税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改进。建立风险管理监督和改进机制,对风险控制活动进行持续监督,发现制度设计和日常运行缺陷,分析缺陷性质和产生原因并及时整改。

第九条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企业风险控制活动的保障手段,并具备以下功能:对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和风险控制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对出口退税相关资料内容进行保存;对出口业务准确适用退(免)税政策进行管理;对出口退税主要风险进行识别;对出口退税申报关键节点和申报准确性实施控制等。

第十条 企业应制定风险控制自评标准及方法,对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出具标准化的评价报告。评价的内容包括:风险控制目标是否实现,风险控制制度设计是否完整、合理,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功能是否完备、运行是否正常,企业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执行到位等。

第十一条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出口退税风险控制的专职机构或具备相同职能的机构,负责风险控制组织、协调、监督和执行工作,并保障有足够的专业人员维持机构的运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指引可以作为税务机关对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进行评价的参照。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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