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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委托出口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委托方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A:《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一式一份)
A:1.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2.载有《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A: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并与纸质资料的内容一致,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理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审核未通过,告知纳税人不予办理原因。
A: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受托方。
A:5个工作日内办结(开具单证证明的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