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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无法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逾期无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应提供而没有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的,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中“经营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货单位”名称,以及“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中“购货企业”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外)。
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不规范、印章不符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出口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内容不实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对出口货物已发函调查尚未收到回函的,或回函不清或虽回函但不足以排除骗税嫌疑的,不予办理退(免)税。
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退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出口企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