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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转交委托方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30。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一式一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加工贸易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2.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3.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载有《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办理流程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并与纸质资料的内容一致,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理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审核未通过,告知纳税人不予办理原因。
六、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
七、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内办结(开具单证证明的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