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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火如荼的“营改增”大潮中,“管道运输”并不是一个主要话题,我们的小编在“谁说营改增与出口退税没关系”一期中,将“管道运输服务”列在了运输服务方式一栏里,没想到在一定范围内引起了讨论,在欣喜我们的微信有忠实读者的同时,确实觉得有必要需将这个问题探讨清楚。以下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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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运输服务是否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列的税目注释中,“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管道运输服务无疑是属于交通运输服务的,管道运输是运输方式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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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是否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根据上述定义,对外提供管道运输服务符合在境内载运货物出境、在境外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货物等条件,应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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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行零税率政策的国际运输服务是否包含对外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一)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中,涉及国际运输服务的是第(四)项: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从政策层面并未包括管道运输服务。
(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笔者理解这项规定是出于管理的目的,只有取得相关资质的,才能够适用零税率政策,否则适用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十九)项中,明确了水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的相关资质,未包括对外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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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运输服务的征税政策
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2015年12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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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提供管道运输服务适用税收政策探讨
笔者认为,管道运输服务在营改增试点过渡期间,执行的是超税负返还政策,对外提供管道运输服务不应实行零税率政策,应适用免税政策。但这需要从政策层面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