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14号
【发布日期】2014-02-27
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6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8月3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至2014年8月30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国内产业或代表中国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上述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中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和终止该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中国国内产业或代表中国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提出复审申请,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该反倾销措施于2014年8月30日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