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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11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反倾销初裁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11号
【发布日期】2014-02-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3年5月3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323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四氯乙烯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存在倾销,中国四氯乙烯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4年2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范围及产品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
    被调查产品名称:四氯乙烯,英文名称:Perchlorethylene或Tetrachloroethylene(简称PCE)

化学品类别:有机物--烃的衍生物

化学分子式:C2Cl4

化学结构式结构图: 

    


物理化学特性:四氯乙烯为无色透明液体,具有类似乙醚的气味。分子量165.82,熔点-22.2℃,沸点121.2℃,相对密度(=1)1.6226,蒸气密度5.83,蒸汽压2.11kPa/20℃。四氯乙烯不溶于水(溶于约10000份体积水),可混溶于乙醇、乙醚、氯仿、苯等多数有机溶剂;能溶解多种物质(如橡胶、树脂、脂肪、三氯化铝、硫、碘、氯化汞)。遇水可缓慢分解成三氯乙酸和盐酸。有水存在对铁、铝、锌有腐蚀(但可加稳定剂加以抑制)。非可燃性液体。高温引起分解,分解条件不同分解产物不一样,主要为盐酸、光气、一氧化碳。如有活性炭存在,加热至700℃分解生成六氯化苯和六氯乙烷。被强氧化剂氧化。与钡粉、铍粉、锂屑、四氧化二氮、氢氧化钠发生剧烈化学反应。

主要用途:四氯乙烯是一种重要的有机氯产品,用途广泛,在工业上主要用作有机溶剂、干洗剂、脱硫剂、织物整理剂、金属去污剂、脂肪类萃取剂、有机合成和热传递介质,医疗上用作驱虫药,以及制冷剂HCFC-123、HCFC-124和HFC-125等的中间体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32300。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欧盟公司 

    1.陶氏德国设施有限公司           33%

(Dow Deutschland Anlagengesellschaft mbH)   

2.法国苏威公司                            33%

(SOLVAY BENVIC EUROPE-FRANCE S.A.S.)

3.其他欧盟公司                  33% 

(All Others) 

  美国公司 

     1.西方化学公司                   76.2% 

(Occidental Chemical Corporation) 

2.埃克塞尔公司                           76.2%

(Axiall Corporation)

3.陶氏化学公司                           76.2%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4.美国PPG工业公司                        76.2%

(PPG Industries)

5.其他美国公司                76.2%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4年2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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