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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 农业部关于防止立陶宛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2014年第14号联合公告)
 
 
2014年第14号
 
质检总局农业部关于防止
立陶宛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4年1月24日,立陶宛国家食品与兽医服务机构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阿利图斯县(Alytus)和维尔纽斯县 (Vilnius)有2头野猪发生非洲猪瘟。诊断性质为实验室检验,感染来源尚不清楚。这是立陶宛首次发生非洲猪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立陶宛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立陶宛进口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立陶宛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立陶宛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立陶宛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运输工具上的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立陶宛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质检总局                  农业部
                      2014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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