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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下午,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的公告》(《45号公告》)。之后,海关总署又连续发布了2016年第46号公告和第56号公告,明确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后手(账)册填制方式和《45号公告》执行的有关问题。对于加工贸易企业而言,又有什么政策变化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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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对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进行审批。
政策出台背景
取消加工贸易审批是国家为了促进外贸回稳向好、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具体体现。
实际上, 2013年,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已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暂时停止对加工贸易业务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转内销的审批,试行期3年,实践证明此项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推进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总体部署,在广东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发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商务部门对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此次政策调整范围更广,不作价设备、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贸易和深加工结转等都不再需要审批。
二是《生产能力证明》内容大变样,新增了进口料件、出口成品代码、名称等多项内容。
加贸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的商品需在《生产能力证明》中列名的税目范围(即商品编码前4位)内。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商务部门掌握企业加工贸易生产经营总体情况。同时,《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也从原来的 “自填报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统一改为有效期至次年1月31日。即以后每年1-2月将是加工贸易企业到商务部门办理新的《生产能力证明》的高峰期。
三是取消广东省省属企业免予收取《生产能力证明》的规定。
为了让新旧政策更好地衔接,
让企业可以顺利地适应新政策的执行,
海关在《56号公告》中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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