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1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发布)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在审查确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时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海关在审查确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时,其质疑、磋商和告知的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具体的法律文书格式见本公告附件。 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的内销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予以审定。 本公告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海关总署公告2005第3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销保税货物价格质疑通知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销保税货物价格磋商通知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销保税货物价格磋商记录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销保税货物估价告知书
海关总署 2014年2月7日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0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