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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53号 关于2017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公告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53号

【发布日期】2016-9-30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制定了2017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细则,现公告如下:

  一、关税配额总量

  2017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配额。

  二、申请企业类型

  (一)国营贸易企业;

  (二)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三)持有2016年食糖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实绩申请者);

  (四)2015年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或食糖年销售额4.5亿元以上(含4.5亿元)的食糖生产企业;

  (五)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申请者基本条件

  (一)2016年10月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进行了年度报告公示;

  (二)2014年至2016年在商务、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食药监、社会保障、环保、行业自律等方面无违法、违规、失信记录;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规定;

  (四)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201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行为。

  四、申请材料

  (一)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2015年企业生产和销售食糖的增值税完税证明(申请一般贸易配额的生产企业提供);

  (五)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一般贸易配额的生产企业提供);

  (六)经海关背书签章的2016年食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进口报关单复印件(有实绩申请者提供);

  (七)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原糖加工企业提供)。

  五、配额分配

  (一) 如关税配额总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

  (二) 如关税配额总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实绩申请者优先获得配额,根据申请者上年进口实绩、生产能力、销售额及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六、申请期限

  (一)商务部委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部委托机构)接收企业申请材料。申请者于2016年10月15日至31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商务部委托机构提交申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样本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二)商务部委托机构于2016年11月2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书面申请资料送达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并将信息上传至配额许可证管理平台。逾期不再受理。

  七、商务部将申请企业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接受举报,被举报申请企业经确定申报材料不属实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八、商务部于2017年1月1日前下达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商务部委托机构向获得配额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九、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税配额持有者有上述行为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

  附件:1. 2017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2. 2017年食糖进口税目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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