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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企业应当怎么做维护权利?|云通关微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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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争议的范围:
  根据《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管理相对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税率或者汇率使用、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税款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等不服而提出质疑的,都属于纳税争议范畴。
  根据《海关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企业要注意三点:
  1、应当先缴纳税款。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先行缴纳逾期交纳的,海关会征收滞纳金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强行征收税款。
  2、申请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即纳税义务人应当先向作出税收征管决定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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