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在建自贸区18个,涉及31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已签署自贸协定12个,涉及20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是中国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新西兰、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冰岛和瑞士的自贸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以及大陆与台湾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除了与冰岛和瑞士的自贸协定还未生效外,其余均已实施;正在谈判的自贸协定6个,涉及22个国家,分别是中国与韩国、海湾合作委员会(GCC)、澳大利亚和挪威的自贸谈判,以及中日韩自贸区和《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RCEP)协定谈判。
此外,中国完成了与印度的区域贸易安排(RTA)联合研究;正与哥伦比亚等开展自贸区联合可行性研究;还加入了《亚太贸易协定》。
在此小编整理了目前适用的优惠原产地规则与适用国家的对照表,供大家分享使用,以免在填制报关单中优惠原产地代码填报错误而造成税费计征错误。
进口货物优惠贸易协定代码表
优惠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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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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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协定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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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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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韩国、孟加拉国、斯里兰卡、老挝、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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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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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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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来、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老挝、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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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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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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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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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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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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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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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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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特惠待遇(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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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哥拉共和国、佛得角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索马里联邦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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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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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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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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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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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巴自贸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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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巴基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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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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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智自贸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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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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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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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门等国特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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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门、马尔代夫、阿富汗、萨摩亚、瓦努阿图、东帝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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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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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西兰)自贸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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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西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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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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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加坡)自贸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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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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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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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秘自贸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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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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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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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不发达国家零关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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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塞俄比亚等29国①②、瓦努阿图②、赤道几内亚、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塞拉利昂、索马里、坦桑尼亚、乍得、孟加拉国、萨摩亚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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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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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台湾自贸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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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澎、金、马关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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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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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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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哥斯达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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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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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适用《最不发达国家零关税措施》的有埃塞俄比亚等37国(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72号,适用海关总署令210号管理规定),但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0号(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等33个已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规定,安哥拉共等5个非洲国家优惠协定代码按“05”填报,也门等6个亚洲国家(马尔代夫不在72号公告之列)按“09”填报,孟加拉国则按“01”填报。
②另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4号(关于给予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实施方案的公告),附件1已完成换文手续的29国、完成换文手续瓦努阿图共和国(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以及未完成换文手续的赤道几内亚等9国享受特惠税率时,报关单备注栏“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13”